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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38-3-01)(5)

时间:2016-04-20 10:08 作者:冷联 点击: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资料及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资料及审核人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与审核人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七、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署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资料及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将申请资料一并转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初审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将申请资料一并转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初审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初审、核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等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整改通知书》中须说明理由;

6、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不合格通知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报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7、留存归档的资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审核人员、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分局人员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2、对不予许可的,市局审核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3、对限期整改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人员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整改通知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4、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九、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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