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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38-1-02)(4)

时间:2016-04-21 10:07 作者:冷联 点击: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准予许可的,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六、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窗口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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