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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38-1-02)(3)

时间:2016-04-21 10:07 作者:冷联 点击:

6.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二)现场检查:

1.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选派药品监督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检查。

2.由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负责组织监督人员2名以上(含2名)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药品批发企业现场验收记录》并签字,由企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1.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符合验收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2.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验收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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