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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38-7-01)(3)

时间:2015-04-20 10:02 作者:冷联 点击:

5.《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

2.现场检查:现场情况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3.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药械市场监管科或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材料审核: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现场检查: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药械市场监管科或相关科室负责组织监督人员2名以上(含2名)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检查员和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双方当场签字确认。需要整改的,检查员应当当场书面告知整改事项;接受整改意见的,企业应当当场书面确认整改事项,并明确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当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至药械市场监管科或相关科室;接到复查申请的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再次组织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审核意见:(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2)不符合标准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4.签署复审意见。

岗位责任人:药械市场监管科或相关科室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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