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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5号)(4)

时间:2015-05-20 10:18 作者:冷联 点击:

(三)分拣规划子系统:至少应包括拣货订单调度、印制拣货总表、拣货资料建档及维护;

(四)包装规划子系统:至少应包括包装单元标识制作、拣货复核、包装订单调度、补货计划及调度、与自动包装设备之间的资料转换及资料传输、包装资料建档及维护;

(五)配送管理子系统:至少应包括派车管理、月台使用计划及调度、出货订单装车计划、装车资料及维护;

(六)退货管理模块。

第二十六条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在每个物流环节和质量控制环节设立相应的访问权限、数据管理权限和最高管理者权限。在货物需要紧急放行时,必须获得质量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的管理授权。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配送车辆的自动化管理功能。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可以接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药品仓库应具备符合GSP要求的7防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物流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办规定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 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 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 拟经营场所、物流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周边环境卫生情况;

5. 物流设备设施目录;

6. 集成化仓储系统技术方案和实施计划;

7.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方案;

8. 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

9. 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信息电子文件。

(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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