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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 第58号(2)

时间:2016-02-09 10:32 作者:admin 点击: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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